首页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