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2010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报关员资格考试考生、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第四条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作弊行为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
第五条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已经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六条
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者有考试作弊行为以及按作弊论处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在《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情况记录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违规情况记录…
第七条
海关根据《违规情况记录表》作出的取消违规考生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决定,由海关督考人员向其宣布。
第八条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或者按作弊论处的行为,海关拟对其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决定的,应当同时将认定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书面告知…
第九条
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以及救济途径,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
第十条
处理考试违规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保存3年。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十二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对海关处理决定或者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海关撤销报关员资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情况记录表(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告知书(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