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2010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报关员资格考试考生、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第四条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作弊行为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 第五条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已经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六条 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者有考试作弊行为以及按作弊论处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在《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情况记录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违规情况记录… 第七条 海关根据《违规情况记录表》作出的取消违规考生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决定,由海关督考人员向其宣布。 第八条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或者按作弊论处的行为,海关拟对其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决定的,应当同时将认定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书面告知… 第九条 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以及救济途径,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 第十条 处理考试违规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保存3年。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十二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对海关处理决定或者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海关撤销报关员资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情况记录表(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告知书(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