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