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2010年) 第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直属海关应当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