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2010年) 第八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或者按作弊论处的行为,海关拟对其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决定的,应当同时将认定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书面告知该考生(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