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者有考试作弊行为以及按作弊论处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在《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情况记录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违规情况记录表》)“违规事实”栏内如实记载其违规事实、情节,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可以对考生用于作弊的器材、材料及相关试卷、答题卡等采取必要的保全证据措施,并将查收的涉嫌作弊证据在《违规情况记录表》“违规事实”栏内作出记录。

考生应当在《违规情况记录表》上签名,如考生拒绝签名或者已经离开考试现场,在场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在《违规情况记录表》“备注”栏内写明情况,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结束后,《违规情况记录表》及有关证据,经海关督考人员审查确认后,报送直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