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已经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情形,按照两卷及以上答案错同率标准确定,具体技术指标由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制定、调整。评卷专家组在阅卷过程中甄别确定的答案雷同情形成立的考生名单,应当经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认定后报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委员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