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其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