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发挥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促进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和产品研究开发,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品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对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 第三条 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是: 第四条 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范围是: 第五条 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条 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第七条 贷款项目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财政厅(局)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汇总后申报;中央管理企业直接申报。 第九条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应组织专家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贴息资金。中央管理企业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管理企业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并通过其… 第十条 外经贸部负责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财政厅(局)应定期对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执行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 第十二条 申请或取得贴息资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可依据本办法按照行业特点分别制定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贴息具体实施规则和流程。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