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