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或取得贴息资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 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 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