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财政厅(局)应定期对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执行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3月1日以前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的年度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贷款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的科学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