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