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应组织专家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贴息资金。中央管理企业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管理企业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并通过其转拨。每年12月31日前应将贴息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