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财政厅(局)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汇总后申报;中央管理企业直接申报。

申报贴息的项目文件应于每年9月1日前提交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包括:

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二〔略〕);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