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和范围包括: 第六条 对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已支持的重点工作(工程)或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对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专项资金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支持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 第九条 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比照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支持方式执行。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 第十条 支持再制造的专项资金,在构建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下,主要采取补贴的方式支持旧件回收及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及产业化发展。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的专项资金,对于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技术的形式,在全行业免费推广。过渡期内,对中西部地区的… 第十二条 支持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其他重点工作的资金支持方式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专项核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及省级财政部门、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应加强对本单位、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将视情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