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和范围包括: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本办法所称“城市矿产”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和蕴藏在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等资源,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

示范基地的“城市矿产”资源新增加工处理能力(含改造)建设。

示范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示范基地“城市矿产”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

能力建设。包括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监测系统等。

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

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构建。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再制造。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对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重点支持可再制造技术进步、旧件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品推广及产业化发展等。

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

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成熟、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

技术应用示范。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但尚未实现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

循环经济(含清洁生产,下同)基础能力建设。

循环经济法规、规划及政策研究。

循环经济相关标准制定、目录编制。

循环经济发展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等。

循环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与统计体系和规划、方案、项目评审及考核、验收等。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