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对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专项资金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支持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 第九条 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比照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支持方式执行。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 第十条 支持再制造的专项资金,在构建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下,主要采取补贴的方式支持旧件回收及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及产业化发展。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的专项资金,对于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技术的形式,在全行业免费推广。过渡期内,对中西部地区的… 第十二条 支持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其他重点工作的资金支持方式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