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专项核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扣回已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