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4年至2027年。期满前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工作形势开展评估,并结合绩效等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满足申领专项资金标准和条件的企业回收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地方政府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废弃电器…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对202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 第九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对资金分配进行适当调整,对分值排名后五位的省扣减初次分配额度的5%,按比例奖励给排名前五位的省,体现结果导向。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对各省上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分配原则、方法,提出年度分省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分配至企业,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辖区内各企业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对不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要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核实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督促和指导地方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和预算执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 第十九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