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和预算执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或同一工作内容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发现违规分配使用资金、骗取专项资金等重大问题的,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