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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对各省上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分配原则、方法,提出年度分省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分配至企业,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辖区内各企业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对不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要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核实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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