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认真核实企业申领材料。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相关企业上一年度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各省当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各省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提交和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