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辖区内各企业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对不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要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核实扣减。企业多次出现未能规范回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视情扣减专项资金额度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