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 第十三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其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审批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当于期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五条 开办机构应当在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之后九十日内开播。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播,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包含开办主体、开办范围、节目类别、传送方式等项目。 第十八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当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