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当于期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