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