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服务机构。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