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