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