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九条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核发换证手续。 第十条 申请换证时应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换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逾期未办理核发换证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资格,收回《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 第十四条 被撤销出品人资格的,自撤销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有关出品人资格考试申请。 第十五条 在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审查、考试、颁证、核发换证等工作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试题、玩忽职守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第十六条 出品人未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岗位培训或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作出以下处… 第十七条 对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人员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节目审查机构拒绝受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出。 第十八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将《广播电视出品人上岗证书》核发情况定期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资额占节目投资额70%以上的,可以“名誉出品人”方式署名,可不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 第二十条 证书遗失者应在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