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品人未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岗位培训或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作出以下处理:

提出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出品人参加岗位培训。

责令其暂不得以出品人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