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被撤销出品人资格的,自撤销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有关出品人资格考试申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