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资格,收回《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
由其组织、管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由其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出现严重政治问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被吊销播出或制作机构许可证的。
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上岗证书的。
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其组织、管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由其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出现严重政治问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被吊销播出或制作机构许可证的。
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上岗证书的。
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