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
由其组织、管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由其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中,内容出现偏颇,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由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在年检中受到警告等处分的。
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由其组织、管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由其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中,内容出现偏颇,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由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在年检中受到警告等处分的。
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