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将《广播电视出品人上岗证书》核发情况定期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