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业注册 第十五条 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应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第十七条 执业资格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由注册机关统一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机关应将注册情况在1个月内报广电…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注册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并继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1个月内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证书,由变更后所在的制… 第二十一条 广电总局和注册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注册人员名单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制作、播出机构应将责任人调离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岗位: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执业证书无效,注册机关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注册机关的有关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电总局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