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1年;

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无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

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