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应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指导下从事实习等辅助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