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执业资格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由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统一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下称注册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填写的《注册申请表》、相关资格考试合格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申请人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主持工作的书面意见。
符合条件的,由注册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注册手续,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由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统一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下称注册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填写的《注册申请表》、相关资格考试合格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申请人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主持工作的书面意见。
符合条件的,由注册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注册手续,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