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条 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并继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1个月内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证书,由变更后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所在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因工作变更或退休不再执业的,由原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收回执业证书,并交原注册机关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