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执业证书无效,注册机关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