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