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须知;
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评标标准和方法;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