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须知;

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评标标准和方法;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