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