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