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