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