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向中国银行总行提出申请,各地方企业及在地方的中央管理企业向当地或就近的中国银行授权分行提出申请。 第九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投标保函须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履约保函须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即可为可行的项目开具保函。上述工作应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并有责任为企业提供有关保函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不得超过3000万美元。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须按月向财政部、外经贸部报送保函风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开具的保函发生赔付时,如企业无力按业主要求及时支付赔付款,可向中国银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垫支的申请。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应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的对… 第十五条 发生垫支赔付款的企业应在中国银行对外支付垫款之日起15日内归还垫付款,如未能按期归还,在180天内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外汇贷款利率,交纳保函风险资金占用费;超过…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负责于垫支赔付款后180天内向企业收回垫支款及占用费并存入保函风险资金帐户。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