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资产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未发生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