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500万美元);

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